牌照稅核准分期繳納,上路免罰

 

      【本報訊】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或停放公路、街道,巷弄、路邊格) 被查獲,除了應補徵本稅外,還要加處1倍以下的罰鍰。民眾如因故一時無法繳清稅款,經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可向該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該分署核准分期繳納,且每一期均正常繳納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免罰須在違章被查獲前即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才適用,若在被查獲後才補辦分期繳納手續,仍應依規定處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使用牌照稅仍未繳納者,請儘速完納或辦理分期繳納,以免因逾期未完稅並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

民眾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