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雲林縣麥寮鄉鄉長蔡長昆於任職期間,涉嫌向綠能廠商藉勢勒索財物新臺幣320萬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審理後判刑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表示,蔡長昆一審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14年8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4年12月23日駁回上訴後,再由最高法院於115年5月7日駁回上訴,全案正式定讞。

雲林地檢署指出,檢察長林秀敏於獲悉判決確定後,立即指示執行科檢察官黃晉展,依據法務部頒布「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啟動防逃機制,並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及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等單位執行相關防逃措施。
檢方表示,蔡長昆已依通知於115年5月11日上午10時到案報到,經檢察官訊問後,隨即發監送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以落實司法公信與刑罰執行。
雲林地檢署強調,貪瀆案件嚴重侵害公務廉潔與人民對政府之信賴,對社會風氣影響甚鉅。該署對於貪瀆犯罪向採取「嚴查、嚴訴、嚴辦」之立場,並將持續落實防逃機制,確保判決確定案件均能依法執行,以維護司法公信力及廉能政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