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陸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十一個部門於17日聯合發佈《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表示,“農林22條措施”是大陸率先與台灣同胞分享發展機遇、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的重要舉措,與“31條措施”“26條措施”一脈相承。值得關注的是,林木種苗繁育屬於特許經營範圍,台胞台企在該領域也享有與大陸居民和企業同等的經營活動權利。
●國台辦17日舉行新聞發布會。農業農村部對台灣農業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蔣建平(中)、國家林草局港澳台辦公室副主任胡元輝(右)就當天出台的“農林22條措施”作詳細解讀,發言人朱鳳蓮主持發布會並答問。
朱鳳蓮表示,為幫助台胞台企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質量發展及鄉村振興,針對台胞台企在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涉及的農地林地使用、融資便利和資金支持、投資經營、研發創新、開拓內銷市場等方面提出了“農林22條措施”。這些措施既著眼“十四五”時期大陸農業林業發展新要求,又回應台胞台企的主要訴求,是全面貫徹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率先與台灣同胞分享發展機遇、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的重要舉措。
契合台胞台企需求
朱鳳蓮表示,“農林22條措施”有三大特點。一是立足新發展階段。隨著大陸加快實施農業林業高質量發展及鄉村振興戰略,台胞台企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擁有更光明前景和更多機遇。二是契合台胞台企實際需求,如第1、2條對農村土地經營權和林地經營權,第4、5、6條對融資問題,第22條對開拓內銷市場,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三是涵蓋面廣、支持力度大。“農林22條措施”支持台胞台企參與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畜牧水產養殖等多個領域的建設和生產經營。
土地合法權益受保護
對於第14條提出台胞台企可依法同等從事林木良種培育、林草種苗生產經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港澳台辦公室副主任胡元輝表示,林木種苗繁育,包括草種的繁育,屬於特許經營範圍。在該領域,台胞台企享有與大陸居民和企業同等的經營活動權利。
關於農村土地經營權問題,農業農村部對台灣農業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蔣建平指出,台胞台企作為經營主體,其經營權和其他主體一樣,一直是受到保護的。關於林地經營權,胡元輝表示,台胞台企可以依法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林業企業等林業經營者手里通過流轉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經營發展林業,也可以依法依規實行林權抵押貸款或流轉處置,但取得林地經營權時,需要通過地方人民政府對流轉集體林地經營權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經營林地應當遵守森林資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