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家暴者不認賬~面臨多重不利後果

  【本報訊】大陸反家暴法實施4周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家事法官發出倡議:“對家暴說不,向法官主張,讓家成為幸福安全的地方。”

  當天,北京市一中院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小芳(化名)與小俊(化名)結婚後,因頻繁的爭吵和家暴讓這個家成為“噩夢”,小芳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庭審時,小芳稱,她也曾想要遺忘想過逃亡,可面對小俊事後的懺悔與求饒,她一次又一次心軟選擇了原諒,可換來的卻又是小俊的反覆無常,因此她此次選擇堅決離婚,“是家暴導致感情破裂”。

  為了證明家暴存在,小芳拿出小俊寫的保證書一份,其中寫有“保證不再有毆打行為”。此外,還有派出所備案的協議書,其中雙方確認“小俊多次暴力毆打妻子小芳,並當著兒子的面暴力毆打小芳,給小芳和孩子造成了不可逆轉的身心傷害”。而小俊並不同意離婚,並聲稱保證書和協議中的簽字並非他所簽。

  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保證書和協議落款處“小俊”簽名進行筆跡鑒定,鑒定意見為保證書和協議中的“小俊”簽名字跡與樣本中的“小俊”簽名筆跡是同一人書寫。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團河法庭對此案審理後認為,夫妻關係的存續應以感情為基礎。在共同生活期間,小俊未能冷靜控制自己的情緒,在雙方爭吵中多次與小芳發生肢體衝突,造成小芳受傷,致使夫妻感情逐漸破裂,故判決雙方離婚。子女的撫養問題,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現孩子隨小芳一起生活,穩定的生活環境,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鑒於小俊存在家暴行為,不宜直接撫養孩子,孩子宜由小芳撫養。

  對於雙方訴爭的房屋,法院認為該房系婚內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綜合考慮到雙方的分居時間、孩子隨小芳共同生活所產生的花費以及小俊存在家暴過錯等因素,依照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酌定小芳享有房屋70%的比例,小俊享有30%的比例。鑒於房屋一直由小芳和孩子居住使用,故房屋判歸小芳所有,由小芳依上述比例按照評估價給付小俊折價款。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判決准予小芳與小俊離婚,婚生子由小芳扶養,小俊每月支付相應撫養費,訴爭房屋按上述比例進行分割。

遭遇家暴,記住以下四點提示

  法官庭後表示,我國法律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面對家暴問題,我國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均為當事人維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支撐。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不僅直接危害受害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且極易引發惡性刑事案件,危害社會安全穩定。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嚴重危害的社會問題。

  為弘揚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法官鼓勵當事人勇敢向家暴說“不”!針對常見的家暴涉法問題,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四點提示:

  一是因家暴導致感情破裂的,法律准予離婚。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二是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子女。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因此,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三是離婚財產分割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實踐中,對於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 

  四是遭遇家暴離婚,可要求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家暴行為不僅會給對方的人身造成損害,還會對其精神造成不可恢復的影響。因此,離婚糾紛中受家暴一方不僅可以主張因家暴行為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