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1月2日消息,2019年12月31日下午,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貴州畢節市司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玉梅涉嫌犯受賄罪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張玉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據庭審現場視頻顯示,當她聽到自己的判決結果後,當場放聲大哭。如果不是一旁的女法警及時扶住,差點就癱倒在地。公開簡歷顯示,被告人張玉梅,女,1964年5月生,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專業,原畢節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畢節強制隔離戒毒所第一政委。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玉梅(女)在擔任畢節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畢節強制隔離戒毒所第一政委、畢節強制隔離戒毒所建設項目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玉梅為中城投某分公司負責人陳某明承接畢節強制隔離戒毒所建設項目、畢節市司法局業務用房工程項目提供幫助,為畢節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承接畢節強制隔離戒毒所場平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於2015年底,收受陳某明價值7194元的普通茅台酒一件;2016年9月,收受陳某明30萬元;2016年9月,收受尚某100萬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間,畢節市某公證處主任楊某某為能夠繼續任職,張玉梅先後收受楊某某價值7194元普通茅台酒一件、賄賂1.3萬元,索賄7萬元。2018年6月,張玉梅為掩蓋事實而退還楊某某賄賂2萬元。
2017年下半年,畢節強制隔離戒毒所高某為解決副科級待遇及崗位調整,通過他人找張玉梅幫忙,張玉梅答應幫忙並收受高某所送價值1萬元的消費卡。
庭審時,被告張玉梅願意用辦案機關已凍結其3張銀行卡的29萬餘元折抵贓款。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玉梅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職務調整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40738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玉梅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玉梅向楊某某索賄7萬元,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交代收受陳某明、尚某賄賂的事實,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其收受楊某某、高某賄賂的事實,係坦白,可從輕處罰,退繳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決定對張玉梅從輕處罰。
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玉梅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追繳被告人張玉梅所得贓款140738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雙開”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2019年8月,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通報,經畢節市委批准,畢節市紀委監委對畢節市司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玉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玉梅違反政治紀律,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違規配備公務用車、違規發放津補貼、公款吃喝及超標準接待、違規安排購買高檔酒、違規收受禮品;違反組織紀律,承諾為他人調整工作崗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向服務對象放貸並獲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過問案情;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未對單位“小金庫”進行清理,且違規使用“小金庫”資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玉梅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受處分期間頂風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畢節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市監委委務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玉梅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張玉梅開除公職處分;追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