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文化部為落實多元文化主體性,鼓勵各界結合 青年,扣合原住民在地文化脈絡及共享互助之精神,推動都市與原 鄉地區之原住民傳統文化扎根與傳承、人才及組織動能培力、藝術 文化跨域展現、在地資源創新運用、建構文化路徑及其他有助原住 民文化環境發展等計畫,俾厚植國家多元文化能量及營造協力共好 社會,爰訂定本要點。
一、補助對象: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 大專校院。
二、評審面向、流程、結果通知及利益迴避:
(一)評審面向:1、在地主體性、在地原住民青年及組織參與情形。2、計畫內容之迫切性、可行性及適切性。3、資源盤整分析與永續發展性。4、提案單位過往工作推動成效。5、其他創新作法,如新媒體規劃與應用等。
(二)評審流程,分三階段審查:1、資格審查:由本部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者,喪失申 請資格。2、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部機關代表及邀請專家學 者擔任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3、複審:本部依初審結果,辦理評審委員複審會議,通過 初審者應到場簡報,必要時得赴現地訪查。審查通過後, 簽陳本部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三)審查結果:本部核定後併同評審委員名單於官網公告,並 以書面通知獲補助單位。
(四)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 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三、補助金額:本要點經費為經常門,每案補助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 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四、撥款方式:依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 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期限內,應檢 送補助契約書(一式六份,需用印)、第一期款收據等到部, 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 應檢送修正對照表、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若計畫內有 聘任人員,則應附工作地點與內容)、第二期款收據等到部, 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三)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應檢送期中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第一、二期款經 費明細表及其支出原始憑證、第三期款收據等到部,經本 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四)第四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公告之結案日前檢送全案期末 成果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含電子檔)一式三份、全案執行經 費明細表、第三期款經費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第四期 款收據到部,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 十。
五、受理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時間: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並得視情形增加,時 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截止收件日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 一辦公日。
(二)申請方式:1、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限內,檢送立案或登記證 明影本一份、計畫書、合作對象同意書及相關文件一式十 二份(含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 於截止收件日下午六時前以專人送達方式至部。2、申請單位應事先邀集參與計畫之相關原住民及合作對象, 召開討論會議,並於申請計畫書內檢附相關紀錄。3、提案計畫若含雇工購料工作事項,且涉及建物或土地使 用者,應檢附建物或土地相關使用同意自提案日起至少五 年之證明文件;未附證明文件者不予補助。另前述建物或 土地如屬私有,需檢附所有權及授權使用同意等相關證明 文件;如屬公有,需檢附該機關(構)使用同意等相關證 明文件。4、所送申請計畫書等文件無論通過審查補助與否,均不得 要求退還。
(三)執行期程:一百零八年度計畫,自核定日起至中華民國一 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止,最少不得低於六個月。其餘年度本 部再另行公告。
六、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配合本部進行下列輔 導及管考查核:
(一)應接受本部指定之團隊或專家學者輔導,團隊或專家學者 實地訪視報告及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結果成效,將列為 本部及附屬機關(構)各項補助之參考。
(二)為檢討及追蹤受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將不定期進行訪 視並舉辦相關培訓或交流經驗活動,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出席。
(三)計畫執行期間之相關活動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海報等)、 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 及調查研究報告等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或補 助單位;另重要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活動場合,應於 活動三週前通知本部。
(四)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 填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七、經費支用、核銷原則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按原規劃內 容及期程確實執行,除經本部指定之團隊或專家學者提具書 面建議者外,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但如遇不可歸 責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或天災、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不可 抗力等情事發生,致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向本部申請,經核 准後辦理。
(二)為促進在地青年投入原住民文化保存發展,受補助單位得 聘任對原住民文化事務,有高度參與熱誠之在地青年擔任工 作人員,受補助單位於聘任該人員時,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三)前述聘任人員之人事費用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若以業務費雇用臨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 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前述個人所得應依財政部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於申請撥款核銷時, 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四)受補助計畫不得支用項目,包含購置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之資本門設備;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一般性聯誼或 慰勞性活動;獎金(品)、紀念品及禮品等;網站建置及電 腦週邊設備、軟體;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 用;館藏文物購置;辦公室庶務性設備、維修及基本營運 (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販售商品製作;出差膳 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五)其他可補助項目舉例如下:1、辦理活動或研習等場地租借費。2、執行計畫所產生之交通費及住宿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 標準編列,並核實支付。另若屬偏遠地區得以里程數換 算油資,每公里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元。3、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編列。4、餐費每人每餐為新臺幣八十元。5、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且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 之五。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若補助經費產生利息或有其他衍 生收入者,得用於受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於結案時尚有 結餘款者,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七)各項業務費不得與人事費勻支流用;另各項業務費間之勻 支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向本部申請,經核准 後辦理。
(八)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與 真實性負責;及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 事,除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繳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外, 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停止一至五年補助。
(九)計畫內容如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跨部會合作 計畫(如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相關文化計畫)具有必要 性、或具時效性、臨時性緊急提案,得斟酌年度經費情形, 不受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 其授權人專案核定。其屬跨部會合作計畫者,依其訂定之 補助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1、受補助計畫之各別工作項目,不得有販售行為。2、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 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 助。若經查受補助單位確實重複取得補助款,本部將取 消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3、除前目情形者外,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奬 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獎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將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4、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 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5、受補助計畫應有明確核心工作項目,及能呈現該工作項 目文化脈絡之完整紀錄。若該工作內容涉及飲食文化 (如在地食材採集、共煮、共食、體驗等),應一併進行 其傳統智慧或在地知識(含土地、空間/移動、季節變化、 參與人物等)之文史脈絡及故事等之調查,並將執行過 程詳細紀錄。本項並列為期中(末)報告應檢核事項。6、受補助單位於結案時,應將相關成果資料上傳本部指定 之資料庫。另成果報告若有下列事項,交付規格如下:(1)照片格式為 JPG 檔,解析度為300dpi 以上。(2)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創作、紀錄 片等) 格式為 AVI、MOV、FLA、MPEG-2或 MPEG-4等, 解析度為720p 以上。(3)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 記書等)應提供 PDF 檔。
八、著作權之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 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 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 屬、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 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受 補助單位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為擴大公眾近用效益,受補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 成果資料,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著錄、校對及補充修正,並決 定授權範圍及方式,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釋出;成果 資料創作所運用的原始素材內容,受補助單位得依實際擁有 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之授權,自行上傳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 平臺,決定可利用的權利狀態。
(三)詮釋資料:為配合行政院開放資料政策,受補助單位同意 將其成果資料之詮釋資料(metadata)自行著錄、校對與補充 修正,須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ODGL1.0)於 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及其他相關平臺等釋出,提供公眾 進行利用;但著作人同意拋棄其著作財產權者,得將其著作 採「CC01.0通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之方式提供予公眾。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