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暐瀚談:路邊揮國旗 移送法辦?《影音》

●POP撞新聞:

 

  今年1月22日,嘉義一名方姓退休警察,在蔡總統車隊經過嘉義縣水上鄉路段時,站在路邊揮舞國旗。結果嘉義縣警方居然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檢察官偵訊後認為,方姓男子的行為未造成交通不便,也未達損害道路丶壅塞道路,最後不起訴處分。

  什麼時候在台灣,站路口揮國旗,變成「公共危險罪」了?

  你說他站在靠近慢車道的地方揮國旗,妨害交通,你開他交通罰單,罰三百就是了,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到底是什麼荒謬的決定?誰決定的?

  先前彰化縣黃錫富退警拿汽笛喇叭抗議蔡總統,也被警察用「假摔」送辦,現在嘉義警察又把一個站在路邊(離蔡總統車隊根本還有兩個車道以上的距離)揮國旗的退警,移送法辦?你說他要丟擲石塊攻擊總統車隊,你送辦大家沒話說,揮國旗ㄟ?對著中華民國的總統,站在路邊揮中華民國的國旗,這到底是怎麼變成「公共危險罪」了?

現在的警察,是瘋了嗎?

  前陣子在我談完黃錫富汽笛事件之後,好多警察私下寫信給我。我才知道,原來國安特勤中心,居然還要求地方負責交通管控的基層員警,管控交通之餘,當總統車隊經過的時候,要躲起來,不可以讓小英總統看到,路邊其實有很多的「制服警察」。而同樣管制交通,之前馬英九或賴清德經過的時候,卻沒有「避免被看到」的指示。

  是誰不想讓小英總統「看到民心」?「聽到民瘼」?「知道實情」?

  再說最後一次,特勤中心是保護總統的「安全」,不負責過濾總統該不該看到什麼?或是該不該聽到什麼?

  只要總統安全無虞,所有對總統的「讚美」或「嗆聲」,都不關國安單位的事。

  在「中華民國揮舞中華民國國旗,讓中華民國總統看到」這件事,警方居然認定是觸犯「公共危險罪」的。

  沒有最扯,只有更扯,比扯鈴更扯,實在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