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連假~消保官說明七日猶豫期該如何計算

  【本報訊】一元復始萬象更新,許多消費者會利用農曆春節前夕上網購物,或是在採購年貨時被美容業者攔路推銷而購買美容課程,希望能以嶄新面貌迎接新的一年,但如果在連假期間開始後悔,想向業者提出解約,卻又發現郵局及店家沒開門,深恐等年假過後已超過7日猶豫期間,這是去年春節期間10餘位消費者的共同問題,如何計算猶豫期間?且讓消保官告訴你!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 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如果在農曆春節期間透過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雜誌目錄或訪問交易等方式消費,可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即可向企業經營者請求解除契約,如第7日為國定假日,將可順延至正常上班第1日,即使業者在過年期間正常營業,也同樣適用。

  消保官說明,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至於7日之計算,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又依民法第122條規定,如果應為意思表示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時,應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也就是說應以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 的第2天開始起算第1天,如果第7天是國定假日,可順延到假期後第1個上班日為行使特殊解約權的最後1天。舉例來說:消費者在1月20日於購物網站下單,1月24日收到商品,7日猶豫期間應從1月25日起算第1天,第7天為1月31日,但因1月31日仍為國定假日,2月1日也是春節假日,所以7日猶豫期的最後1天應順延到2月2日,也就是說消費者最遲應該在2月2日提出解約之書面 或寄回商品。

  消保官進一步補充,消費者進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並收到業者寄來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如果發現業者未曾提供「消費者得依消保法第19條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等相關資訊的話,猶豫期間將改從業者提供解約相關資訊的次日起算7天,但也不是無限制延長下去,如果距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第2天起算已超過4個月的話,契約解除權就消滅。此外,通訊交易有所謂合理例外情事,如易於腐敗 、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及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業者都應清楚說明此類商品不適用7日特殊解約權,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此類商品時,因此應格外謹慎。

  消保官強調,進行通訊 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若要行使解約權,依法應寄回商品或以「書面」(如存證信函)為之,但不少消費者卻只用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提出,可能會因為不符合法定要件或舉證不易而遭到業者刁難。此外,也有從事訪問交易的美容業者曾主張過年期間仍正常營業,不得順延至春節假期過後的上班第1日,消保官表示這種說法在法律上並不成立,建議消費者依法爭取權益。消費者春節期間如遇消費爭議,仍 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