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契約並已繳納契稅可否申請退還?

  【本報訊】近日常有民眾詢問,已訂立契約並申報繳納契稅者,如嗣後解除契 約,已繳納之契稅可否申請退還?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人可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至於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不可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可退還原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可退還原繳納契稅;倘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則不可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之契稅,但如該次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退還原繳納契稅。如您對房屋稅核課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詢問或撥打該局電話:總局037 -331900分機512~516或竹南分局:037-472215分機303~309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