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交通部停車場法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2條條文,111年11月30日公布,保障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權益,民眾勿任意占用,共同維護停車環境。
連江縣交通旅遊局依交通部來函轉知,停車場法修正條文第32條第2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如遭占用,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同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通報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另針對汽機車駕駛人違規占用前揭停車位,依同法第40條之1第2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