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金門縣公民投票案第一案登場,並在全縣各鄉鎮開設七十一個投開票所。根據金門縣選委會公告資料顯示,公投投票權人人數總共有十一萬四千四百二十六人,投票權人資格為金門縣縣民年滿二十歲,即民國86年10月28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在金門縣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即民國106年4月28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設有戶籍,至106年10月27日繼續居住者,有金門縣公民投票案第1案公民投票投票權。
由金門縣縣議員蔡春生領銜的觀光博弈公投,它的主文是「為振興金門經濟,開創金門的前途,您是否贊成設立國際渡假區並於其中開放5%觀光博弈?」此次的公投是金門史上頭一次,在明天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四時止於各投開票所舉行投票,金城鎮投開票所第一至第廿一號投開票所、金寧鄉投開票所第廿二至三十七號投開票所、烈嶼鄉投開票所第三十八至四十四號投開票所、烏坵鄉投開票所第四十五至四十六號投開票所、金湖鎮投開票所第四十七至五十九號投開票所、金沙投開票所第六十至七十一號投開票所。
金門縣公民投票案第一案的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為金門縣有投票權人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投票權人投票應注意事項有下列各項:
(一)、投票時須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號碼,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國民身分證如有遺失,請於投票日前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投票當日,戶政事務所放假,無法受理)。
(二)、投票權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三)、投票權人在投票時,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否則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民投票法第49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四)、投票權人領得公投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於「同意」或「不同意」上方圈選欄圈蓋,並將公投票摺疊投入票匭,不得逗留或將公投票攜出投票所,如將公投票攜出投票所,依公民投票法第47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依公民投票法第49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金門縣公民投票案第1案公投票顏色為白色,公投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公投票。二、公投票無選舉委員會關防。三、不加圈完全空白。四、同時圈選同意及不同意。五、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或不同意。六、圈選後加以塗改。七、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八、將公投票撕破致不完整。九、將公投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同意或不同意。十、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此外,若有妨害公民投票情事者,依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辦理公民投票期間,意圖妨害公民投票,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