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請民眾多加利用

  【本報訊】基隆市稅務局表示,108年地價稅稅單已全部寄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除循往例於寄送稅單信封內頁印製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表供民眾填寫外,並於地價稅繳款書右方廣告回信欄位增列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欄位,民眾若有土地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可於申請欄位打勾,留下土地地號及建物門牌資料,於最下方簽章並留下電話免附回郵寄回稅務局,即可完成申請手續,請民眾多加利用。若有疑問可閱讀信封背面之說明或直接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詢問相關事宜。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是誰?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下列幾種:

1. 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 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沒有土地,為什麼要繳稅?

  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要求稅務局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為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民眾如果還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