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呼籲勞雇雙方共同配合防疫

  【本報訊】勞動部日前函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各級醫療院所,以及生產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器具用品之工廠為配合防疫需求趕工生產,物流、通路商配合即時運送、供應等,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宜蘭縣政府表示,上述特定行業為配合防疫需求,可適用「平日」或「休息日」之特殊加班,即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發,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亦得停止勞工之例假或休假,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原則性規範,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不論平日、休息日及假日,雇主均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縣府勞工處核備。

  另配合政府宣布中小學配合防疫延後開學,勞工於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下列情形得請「防疫照顧假」:1.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2.就讀高中以下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3.私立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防疫照顧假」最長可請2週,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的處分。防疫照顧假是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薪資給付依公司規定或由勞資雙方協商。(附件:防疫措施勞工請假及工資給付說明表)

  宜蘭縣政府再次呼籲,面對新型冠狀病毒,雇主務必要做好工作場所防疫的相關準備。有關傳染病相關訊息查詢,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