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院農委會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增列「比特犬」為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並公告自一一一年三月一日開始生效,依公告倘逾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仍未辦理「比特犬」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長周黃得榮指出,目前國內共計列管六類攻擊性犬種,包括「獒犬」、「阿根廷杜告犬」、「紐波利頓犬」、「日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比特犬」,花蓮縣截至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止,以飼主戶籍為統計結果,六類公告攻擊性犬隻登記列管數量為:「比特犬」三百五十七隻、「獒犬」七十九隻、「紐波利頓犬」一隻、其餘「阿根廷杜告犬」、「日本土佐犬」及「巴西菲勒犬」目前無人飼養登記。此外,經瞭解花蓮縣目前也並無登記「比特犬」的繁殖業者。
周黃得榮表示,「比特犬」為早期一種作為鬥犬目的而繁殖出來,具有強大攻擊與殺傷力的兇猛犬種,該犬具有持久耐力及強大咬合力,近年在國內陸續發生多起傷人的社會事件。為強化比特犬飼養管理,經行政院農委會公告於一一一年三月一日前,已輸入或飼養前列犬隻者,應於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一一一年三月一日以後一般民眾所飼養之比特犬依規定一律不得繁殖,飼主依法也應為寵物進行絕育;登記備查後,倘飼主異動、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需進行申報。
所長周黃得榮說明,在一一一年三月一日前已飼養比特犬之飼主,請盡速攜帶所飼養之犬隻至動防所進行寵物登記,並提供該犬隻於該日之前已飼養之證明(狂犬病牌、就醫紀錄等)。另外飼主、飼養地點、資料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須向動防所申報。若於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仍未辦理比特犬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周黃得榮補充,依規定於一一一年三月一日以前,有經營「比特犬繁殖業者」,可將該日前擁有的比特犬做為種犬繼續繁殖並販售,但依規定七年內最多只可以生七胎,而且生下來的比特犬隻,不能再繁殖,倘有違法繁殖者,依法將處以十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一一一年三月一日以後,一般民眾所飼養之比特犬依規定一律不得繁殖,呼籲飼主依法為寵物進行絕育,民眾為犬隻進行寵物登記、絕育及施打狂犬病疫苗。
花蓮縣政府呼籲,比特犬已列為攻擊性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及需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違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民眾切勿隨意棄養犬貓,倘經查察確認將依動物保護法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對於比特犬登記、繁殖等或花蓮縣狂犬病疫苗巡迴注射期程等,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話洽詢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03-8227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