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基準日~8/31最後一天

 

       【本報訊】 即將有買賣房地產的民眾,請注意了! 831日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要是在8月底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取得土地之新所有權人就要繳交今年的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目前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為了避免爭議,稅法明文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每年831日,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登記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期間長短,一律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因此,買賣房屋時為避免糾紛,建議您可以在買賣契約中,約定按雙方持有時間比率負擔地價稅,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至於經由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時,則自買受人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要件。
 
       稅務局舉例說明,陳先生將土地賣給李先生,並於1079 1日完成登記,也就是說831日土地所有權人仍為陳先生,91日才登記為李先生,地價稅以當年度831日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107年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就是陳先生,107年地價稅應該要由陳先生繳囉!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符合自用住宅、勞工宿舍、國民住宅、工業或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可享有地價稅特別稅率,在今年925日前提出申請(原為922日適逢中秋連假順延),今年就能享有優惠;926日以後才申請,就只能從明年起適用了。以自用住宅來說,可享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與一般住宅地價稅率千分之十,相差四倍以上,民眾應把握節稅時機。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稅務局地價稅科電話(03)5225161分機422~4310800-086969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