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配合長照服務,對於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運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誌之車輛,依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得不受3輛限制。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為照顧弱勢團體,本縣已同意放寬每一社福團體免稅上限不受3輛限制,惟前揭車輛應向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憑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檢附(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書)。(二)組織章程。(三)前開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函。(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證書。(五)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稅務局籲請符合要件之團體和機構儘早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以享使用牌照稅減免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