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投票日不可從事競助選活動

     【本報訊】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按上開規定,107年11月24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當日,請勿從事任何競助選活動;投票所內或附近,如有拉票,散發傳單,重新張貼、懸掛、豎立標語或旗幟,使用宣傳車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即已構成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

       又候選人在競選活動期間利用各種電子媒介從事宣傳活動相當頻繁,尤其是以發送手機簡訊、LINE、微信、臉書等方式之宣傳,在投票當日是禁止的。再者LED電子看板及競選廣告燈箱,亦請於競選活動結束〈競選活動至107年11月23日晚上10時止〉將之關閉,以免觸法而受罰。 
  
       另候選人於投票日利用媒體從事公投宣傳,或雖非候選人親為,然宣傳活動中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仍有本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之適用。違反規定者,依本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