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權益~高速公路拖救服務要點

      【本報訊】春節連假6天,民眾利用假期出遊、訪友,出門前應先做好車輛安全檢查,若行駛於高速公路中汽車故障需拖救服務,務必索取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之車主聯及發票,並自行指定拖吊地點及維修廠,確認維修項目及費用後才維修,以保障權益。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民眾申訴,106年12月間行駛於高速公路北上林口路段時汽車故障,經高速公路拖救車拖吊至林口交流道附近之維修廠,維修廠報價35,000元,其告知維修廠需提供報價明細及保留更換之零件,但取車時維修廠未提供維修明細及更換之零件,致無法了解報價之合理性,權益受損。 
  
       依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須知及收費標準,民眾行駛高速公路車輛故障需拖救時,小型車拖救里程在10公里以內者收取1500元,每超過1公里加收50元,若事故嚴重無法直接拖吊,另視狀況收取作業費。依經濟部公告之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汽車維修廠應與消費者約定維修項目及維修費用等,維修廠於維修中發現有其他待維修項目,或維修費用超過預定之費用時,應通知消費者,由消費者決定是否維修,未告知而逕行維修,能回復原狀者應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不得請求消費者支付費用。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醒民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故障需拖救時,可撥打1968,拖救後務必索取三聯單之車主聯及發票,並指定拖吊地點,於車輛拖離高速公路後,自行聯絡信譽良好或熟識之維修廠拖吊入廠維修,並於確認維修項目及費用後始進行維修,以免發生爭議。如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付費電話)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