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全國矚目的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立委鄭天財昨天陪同王光祿出庭給予強力聲援,鄭天財說,日據時期尚允許原住民族使用制式槍枝進行狩獵,但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卻僅能使用被限縮性能的自製獵槍,在槍枝火力與安全性上,皆與日據時期相比更為退步,且在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與槍枝管制上亦無較日據時期更為完善,嚴重漠視原住民族文化權。
去年十一月七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立委鄭天財質詢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要求檢察長及檢察總長,未來應在檢察官會議作成提案來討論,在諸多相關法律未配合原基法修正前,應為不起訴之統一解釋。鄭天財並呼籲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王光祿一案強烈表示「國家機關違法怠惰,原住民獵人無罪」的理念,不能讓國家的違法、違憲行為再次侵害原住民族文化權。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鄭天財用行動來強烈聲援,他說,最高法院一○二年台上字五○九三號判決,認定內政部所訂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所為的獵槍定義,逾越法律授權、增加法所無之限制,判決該獵人無罪(蔡忠誠案)。
再者,原住民未經許可自製獵槍,法律已明定無刑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條:「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鄭天財表示,原基法自二○○五年通過至今已十二年,「野生動物保育法」未依照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配合修正│增加「非營利自用」的相關規定;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主管機關,更未依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新增完成修法的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配合原基法為解釋,造成許多原住民族鄉親繼續被國家起訴、判刑。此實屬國家機關的違法及怠惰,不應以刑罰相繩原住民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