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臺北市議會於113年11月13日三讀通過「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自今(113)年7月1日施行,並自114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並於同年4月1日由財政部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大幅調整住家用房屋之稅率級距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北市府配合修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房屋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須符合自住要件: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另自113年7月1日起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
二、明定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原全國僅持有單一自住房屋並無法律明文適用較低稅率,臺北市為落實居住正義,照顧市民基本需求,自106年起透過稅基折減方式,降低單一自住房屋實質稅率,以加強保障市民基本居住權益,減輕市民的租稅負擔。本次房屋稅條例修正,即係參考上述理念,明文增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為1%,並要求不得稅基折減。為減緩對市民的稅負衝擊,臺北市已於113年不動產評價臨時會決議,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稅基,並獲財政部認同。
三、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房屋可減稅:為鼓勵民眾將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滿足民眾居住需求,調降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稅率為1.5%至2.4%。
四、合理化房屋稅負: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持有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含租賃黑數及空屋等)調高其法定稅率為3.2%至4.8%,並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
五、簡化稽徵程序:參考地價稅課徵方式,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按年計算。另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屬分處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財政局表示,感謝臺北市議會的支持,臺北市率先六都通過本自治條例,本次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通過後,期能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簡化稽徵,提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