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府不會也無法干預審查大巨蛋性能審查

 【本報訊】對於遠雄巨蛋公司對媒體發表五項聲明,臺北市府表示大巨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是內政部授權評定機構台灣建築中心之審查權責,由建築及消防等各領域之專家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獨立審查,市府不會也無法干預審查。

 大巨蛋未按圖施工是事實,尚未完成性能審查評定也是事實,大巨蛋性能審查第二次變更設計由遠雄公司於103年10月6日自行向台灣建築中心提出申請,非柯市長上任後才提出申請,而申請條件(A~E棟均申請性能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已與100年6月30日建照申請前核定之防火避難性能審查條件(僅C棟巨蛋棟申請性能排除)有所不同,審查之複雜程度自應有所不同,基於公共安全,審查委員自當本於職權嚴謹把關,絕非本府刻意刁難,本府聲明如下:

 一、都市防災及性能審查,各司其職且於法有據:台灣建築中心於104年6月2日函知本府有關臺北市轄區內都市防災基本計劃之擬定係屬本府權責,都市建築基地倘有涉及防災疏散計畫,則應屬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設計審議之範疇。市政府曾函請內政部營建署針對大型集客設施建築物與建築群開發案涉及都市防災事項,創設審查機制,營建署於104年8月6日及10月15日二度函請市政府本諸都市設計主管機關權責自行核處。
 二、性能審查為申請評定認可制,本次性能審查變更在柯市長就任前即已提出:遠雄巨蛋公司103年10月6日自行向台灣建築中心提出性能審查第二次變更設計掛件,因遠雄公司報告書檢附不全,陸續補送資料至台灣建築中心,致遲至104年7月才進行第一次預審,本府基於本市公共安全及本案基地規模之特殊性,於該次會議提供建議本府七項基準予性能審查專案評定小組,經決議有關七項基準之1、4、7項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由台灣建築中心審查,2、3、5、6項屬都市防災屬本府權責,故性能審查並非本府權責,其審查次數及審查內容並非本府所能干預。
 三、遠雄擴大性能審查申請範圍,致審查困難度大幅提昇:由於遠雄巨蛋公司所提出性能審查第二次變更設計之申請範圍已由原有C棟巨蛋棟擴大至全基地各棟排除建築技術規則之法令適用,申請範圍擴及A棟影城棟、B棟商場棟、C棟巨蛋棟、D旅館棟及E棟辦公棟,性能審查之條件已與100年原建造執照之條件明顯不同,顯而易見,其困難度將大幅提昇。
 四、未完成性能審查及建照變更,即先行未按圖施工,17座樓梯消失,停工有理:遠雄巨蛋公司於102年申請第2次變更設計,係依本府102年4月17日都審第2次變更設計申請建造執照變更,當時並未申請性能設計變更評定,依該次都審核定函說明二所載「變更設計內容僅開放空間景觀變更及整體結構柱位,未涉及平面隔間調整」,且其102年所提出之第2次變更設計申請書,亦僅就「全區各層柱位調整」申請變更,都發局核准亦僅能就「全區各層柱位調整」之結構變更部分核准許可,其餘內容仍須依據101年3月19日第一次變更設計。此舉也讓大巨蛋及其附屬商業設施的審查與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之「規格式法規」脫鉤,須按照「性能審查基準」作為審查標準,如此大幅度更改全區審查範圍,而導致本案至今尚未完成建築法規之審議。更甚之,遠雄於大巨蛋工地現場竟擅自以未獲准之性能式設計逕行施工,致違反建築法58條第6款「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規定,予以停工。而主要構造定義於建築法第8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故大巨蛋工程樓梯、挑空現場施作與核准圖說不符,即屬「主要構造」樓地板開口變更,查核無誤。
 五、柯市府團隊一切依法行政,請遠雄巨蛋公司切莫再混淆視聽藉故拖延時間,並儘速依規定完成法定變更程序,本府將盡力協助行政作業。

 都發局已於本月10日依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審查同意遠雄公司所提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之防災維護工項第8至14項等3樓以上工程,連同去年9月6日核准同意第1-7項,遠雄公司均可依本局審查同意之安全項目施作,基於防範危險應儘速進行。遠雄公司應儘速完成性能、都審、環評、建管變更設計後,即可申請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