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提供仍不完整北市府促請儘速提供

  【本報訊】臺北市政府18日函請農業部提供目前已知七個國家進口雞蛋的流向,包括送交洗選業者、數量多少,及加工廠商、處理數量及使用用途去向,各國對於雞蛋的管理檢驗法規不同,如巴西規定封膜後可保存120天、土耳其雞蛋於邊境查驗查出動物用藥等事件,各國規定與我國規定是否存差異。 

  農業部112年9月18日下班發函說明其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專案進口雞蛋案,調度供設籍本市3家業者進行洗選、加工或代工使用數量,農業部本(19)日再次發函陳述該部已於昨(18)日提供,惟農業部提供之資訊並不完整,並未提供各業者不同使用用途及分別數量。 

  另臺北市政府函詢有關本各國對於雞蛋的管理檢驗法規不同,如巴西規定封膜後可保存120天、土耳其雞蛋於邊境查驗查出動物用藥等事件,各國規定與本國規定是否存差異部分,農業部112年9日19日回復「所詢邊境藥殘檢驗把關相關事宜,因事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權責,建請洽詢該署予以提供說明」。 

  新北市政府今日稽查發現進口蛋經該市業者加工成液蛋販售予本市盒餐業者,為降低市民對蛋品消費恐慌,縮短本市衛生局及其他縣市政府查核時程,早日釐清七國進口雞蛋使用去向及數量,是否正確標示產地及保存期限,臺北市政府籲請農業部儘速提供進口雞蛋完整銷售資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

針對中央畜產會登錄不實及未投保產品責任險等違規裁罰16萬元

     【本報訊】臺北市政府由食安官會同本府消保官前於(18)日至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畜產會)稽查,查有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登錄不實及產品責任險資料兩項缺失,今(19)日下午已依行政程序法進行約談,經查畜產會為食品業者,惟未依規定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完整登錄倉儲正確資訊,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且其為稅籍登記之輸入業者,但未投保產品責任險資料,同時違反食安法第13條規定,將依同法第47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每案裁處新臺幣8萬元,總計裁處16萬元。

       另,18日畜產會承諾19日提供巴西蛋品之詳細產品及數量部分,已於下午送達。臺北市衛生局將儘快檢視資料完整性,評估是否需再要求業者補充後,轉請各縣市衛生局依權管查處。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79。以上訊息,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