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日市議員質疑建管處似為規避大巨蛋無法作為演唱會使用,刪除2 年多前新聞稿一事,建管處澄清,該案係因業務科室同仁 於109年7月期間,在建管處新聞稿作業平台上網作業時,同步整理其個人於108年期間有關於防颱、工地總檢等已逾時效性或重複性新聞稿,但不慎將107 年3 月17日大巨蛋新聞稿一併刪除。惟當時新聞稿之發布內容,業經各大媒體報導,且不因該新聞稿之刪除而改變大巨蛋的法令適用條件(建管處網站尚有107年3月31日大巨蛋新聞稿,提及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丶第127條規定)。另為避免外界猜疑誤解,之前誤刪的大巨蛋新聞稿,今日建管處網站並已重新補發。
另報載大巨蛋未來恐無法開演唱會以及執照核發之安全梯問題,近期建管處以及市府上周記者會已多次對外公開說明,為釐清外界疑慮特別再次說明。
有關大巨蛋未來作為演唱會場地一事,由於大巨蛋申請用途為體育館,依內政部函釋並未涉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27條,如日後有演唱會使用之需求,須通案先經台建中心性能設計驗證通過,後續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時再個案申請。
有關97條安全梯區劃,按建築法第34條:「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7條(安全梯)即屬建築師簽證項目。一般案件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先核准建造執照後,就建築師簽證項目辦理抽查。經統計107年至109年,計核准1,019件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經抽查不符案件共計有884件,其中13件須辦理變更設計、871件須辦理變更報備,常犯錯誤為圖說未依規定繪製、無障礙設施、安全梯、防火避難等檢討有誤。
依建築法,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後辦理開工,並於竣工申請使用執照後始得使用,為建築工程兩道不同關卡;有關大巨蛋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規定,因屬重大工程,建管處列管於使用執照前完成變更程序,除不減損安全標準外,較通案更加嚴格,提前於第3次變更設計核准時予以列管。
都發局再次表示,秉持建築法第34條行政、技術分立審查原則,相較於一般案件已針對大巨蛋之特殊性,採取防禦性審查機制及高強度列管措施。市府堅守公共安全立場從沒改變,遠雄公司已完成都市設計、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審議,應依建築法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核准後始得同意申請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