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109年1月11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依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該選舉活動之競選廣告物得自本年11月11日起至109月1月11日止設置,並應於109年1月14日前自行拆除完畢。
建管處說明,廣告物如具有「參選人姓名」、「參選人號次」、「參選人圖像」、「競選項目或活動名稱」及「標語或標記」等項目中的三個以上的項目時,即屬競選廣告物。為使候選人及民眾了解相關競選廣告物的規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上建置有競選廣告物專區做為宣導(網站位置: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首頁(https://dba.gov.taipei/)>建管業務綜合查詢>宣導專區>競選廣告物專區)。
另為有效管理臺北市內競選廣告物避免對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造成重大影響,故自治條例第3條特別明定,競選廣告物之構造,除附著於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建築物外牆外,均不得使用竹鷹架,且廣告物不得封閉或阻塞依法設置之緊急進口或妨害法定避難器具之使用。如有違者,建管處將優先執行強制拆除,並向廣告物設置人收取代拆費用。
建管處進一步提醒,為樹立公職人員選舉之良好典範,各參選人請務必遵守競選廣告之規定,建管處將依法執行清除作業並收取代拆費用,以還給市民一個安全、乾淨的市容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