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關寵物無膠主食罐於今(108)年3月下旬遭檢舉標榜無膠罐頭卻驗出含卡拉膠成份一案,動保處已於本(4)月初要求業者提出產品無膠佐證資料,若業者無法提出佐證且經本處送驗證實確含有膠類成分,即涉犯動物保護法第22之5條第2項規定:「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將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9款規定因標示、宣傳不實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動保處指出,卡拉膠(鹿角菜膠)為一藻類萃取物,廣泛於食品中作為增稠劑、乳化劑、安定劑等使用,國內目前並未明文規定禁止使用於人或寵物食品當中;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布之「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僅規範黃麴毒素、病原微生物、重金屬含量等,亦未規範寵物食品含膠(卡拉膠-鹿角菜膠)成分之容許量,經了解,該名業者確實在網頁上標榜自家產品「無膠」,動保處已介入調查,如有違反動保法情事,將依規定進行裁處,以維護寵物食用安全。
動保處呼籲,寵物食品業者在販售寵物食品時,應參酌動物保護法第22之5條之相關規定:「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且同時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及宣稱療效之情形」,確實揭露資訊,並審慎選擇宣傳及廣告用字,以避免觸法,並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寵物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