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並維護消費者權益,臺北市政府107年針對無照繁殖、買賣或寄養特定寵物(犬、貓)情事進行查核,共查獲5件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合計裁罰新臺幣(下同)45萬元整。
動保處表示,107年就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寵物買賣資訊文件、寵物飼養數量及方式是否合乎許可範圍等12項目(詳附表),針對已核准92家特定寵物業者抽查44家,尚無查獲違規情形。惟近年來因網路交易盛行,為杜絕不法,設有專人上網巡查,107年網路巡查155件,經查獲於自家網站、臉書粉絲團及PTT等無照繁殖買賣寄養犬、貓情事違法共5件,分別為無照買賣3件、無照寄養2件(詳附表),共裁罰45萬元。另查有疑似違法案件,移送管轄縣、市辦理共12件。動保處進一步說明,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除依法申請並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可經營犬、貓之繁殖、買賣或寄養外,任何人不得為之。違反上述規定,依同法第25條之2第1項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可按次處罰。
法務局表示,經營特定寵物買賣之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並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消費者於選購寵物時應留意核對上述資訊,確認寵物合法來源。
如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可利用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撥打市民熱線「1999」轉6169或2026(外縣市請撥:02-2725-6169)查詢,消服中心及消保官室將會提供相關消費諮詢及協助申訴,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