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日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某業者以扣抵制服費為由,短付勞工工資;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姓名。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認,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
本件訴願人自勞工薪資中扣抵制服費,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