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當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情形時,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如果無法自行解決爭議時,任一方都得向勞工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且鑑於勞工多為經濟上的弱勢,勞資爭議事件若要有效解決,就有賴於雙方當事人自主合意並參與程序,為能專業、迅速、妥適解決勞資糾紛,由勞工局擔任中立第三方協助勞資雙方達成均可接受之建議,甚至積極提供調解方案以求爭議可以順利解決調解成立。然而近來有部分事業單位收到勞工局調解會議通知,常以沒空或是公司無人能代為出席為理由,拒絕出席調解會,造成會議流會,浪費行政資源與當事人寶貴時間,為避免此情形,勞工局王鑫基局長呼籲收到調解會通知時應準時出席,以免受罰。
政府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別制定有「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是經由調解會委員或獨任調解人的努力,使勞資爭議的雙方能互相溝通尋求共識,以求迅速解決糾紛之調解機制,也是避免走向漫長的訴訟程序甚或是減少訟源的方法。王局長強調,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單位負責人接到調解會開會通知,如無法依開會日期準時出席,應委託公司代表或代理人出席,切勿無正當理由無故未出席而受處罰,倘因未出席收到市府陳述意見通知書時,也應說明未出席之正當理由並附上書面資料佐證,畢竟勞資爭議處理法課予勞資雙方均有出席義務,如未出席又無正當理由係應作為而不作為即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勞資爭議發生最主要原因乃在於勞資雙方無法建立共識,產生休戚與共之情感,不僅影響勞資雙方當事人,更可能波及社會大眾,付出的社會成本很高。勞資爭議的發生本是不可避免的,勞資關係貴在和諧,勞資雙方應相互體諒,共創雙贏局面。勞工局除盡力協助勞資雙方迅速妥善解決糾紛,將傷害降到最低外,同時不斷地透過宣導會、研習會、講習會等勞工法令宣導活動,加強各界建立勞動法令之正確觀念與心態,促進勞資合作共謀雙贏。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統計,去年勞資爭議調解會勞資雙方一方因缺席會議,且屬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而受裁罰,裁罰比例2成1,因積極宣導與不斷提醒下,今年裁罰比例已降至1成6。
勞資關係科蔡旺庭科長表示一般民眾發生勞資糾紛,如果要確認僱主是否有損及勞工權益或違反勞動法令,可親自來勞工局諮詢,建議勞工可事先準備薪資明細表、出勤紀錄、勞工保險加退保資料及勞退提繳資料,以及其他佐證資料,倘若是涉及職業災害補償請求,還需有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通勤過程車禍時警方作成的相關資料,此外,蔡科長也提到,假如雇主有積欠薪資、資遣費、短發退休金、加班費或職業災害補償等爭議,除可向法院聲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市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以求和諧且迅速來化解雙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