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位大學生為了替家人增加收入,利用網路平台販售犬用全效滴劑,只販售1件就被查獲,從中僅賺取差價41元,卻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遭罰新臺幣9萬元。
臺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表示,少子化趨勢下,越來越多民眾飼養伴侶寵物,帶來動物藥品商機,動物醫院及大型寵物用品館林立,除了販售寵物外,還有各類寵物用品及常見動物用藥。為保障寵物的健康及合法的使用藥物,民眾為寵物選購寵物處方藥品時,應經由獸醫師診斷開立處方箋,並向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的業者購買。
動保處指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未依獸醫師處方箋販售藥品,可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罰責相當重。有意從事販售動物用藥的動物醫院或寵物業者,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登記營業項目動物用藥品零售業(F207070)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後,方可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
近年來民眾檢舉網路販售具有「療效」的寵物營養食品及用品等案件頻傳,動保處表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6年9月29日公告「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限量表」,民眾可上網或向主管機關查詢。
動保處呼籲,如果民眾發現有業者販賣疑似動物用偽、禁藥品,可向該處檢舉(檢舉專線:06-6322899),全民共同查緝,才能保障使用者權益及寵物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