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子黃季堯被控不滿女友要分手竟把硫酸、菜刀等凶器藏進機車後,衝撞女方汽車,朝她潑硫酸毀容,一審遭判刑4年2月。高院更一審今天駁回上訴,仍判他4年2月。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黃季堯在民國106年11月12日不滿女友要分手,他想要復合,將硫酸、菜刀、鐵鎚、斧頭藏進機車後,尾隨女友至桃園市楊梅區,衝撞女方汽車,見機拿出預藏好的硫酸,朝女方臉部、身體潑灑,造成女方臉部、右胸口、雙上臂、雙下肢灼傷,被害人逃到附近便利商店求救、報警,經緊急送醫才倖免於難。
桃園地檢署以殺人未遂罪起訴黃季堯,一、二審法院都認定不構成殺人未遂罪,變更法條以重傷未遂判他4年2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全案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期間,黃季堯說,當時是在談復合,雙方拉扯過程中硫酸噴灑出來,他沒有殺人及使女方受重傷的犯意,他願意賠償女方新台幣800萬元,請求法官判輕一點,讓他早日回歸社會,工作賺錢給女方;他已經被關1年多,在看守所看書反省。
被害女子曾出庭,但沒說話,她的委任律師表示,黃季堯一直辯稱不是故意潑灑硫酸,被害人無法接受。
高院更一審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重傷未遂罪判黃季堯4年2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