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中國媒體報導,今年以來已有多名台灣村里與對岸簽署交流協議,陸委會表示,村里長依法不得簽署任何協議,將請主管機關查處。內政部於21日在臉書發文提醒村里長,到中國簽署交流協議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村里長不具公權力,不能代表村里簽署協議,就算對方說協議只是要對上級交差,甚至說協議只是形式、簽了沒事,「但他沒事,您會有事」。內政部提醒村里長務必小心,不要簽署任何協議,以免自己「只不過去中國玩個幾天,但花費卻像是去環遊世界」。
內政部也建議,與其花50萬去中國簽協議,不如把這50萬捐出來用在村里事務上,比如增設路燈、疏通水溝、修繕公設、增添巡守隊裝備、增加清寒獎學金名額、提高急難救助金,或是多種幾棵大樹,做這些村里事務都會比跟中國簽協議還要對社區來得有意義,村里民們也會更加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