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簡化身心障礙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由財稅資訊系統勾稽「全國車籍檔」及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身心障礙檔」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其提出申請;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免申請。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將由財稅資訊系統勾稽「全國車籍檔」及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身心障礙檔」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依下列情形分別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身心障礙者辦理免徵手續,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同:
一、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8年1月1日以後者;以該證明所載鑑定日期為準,於有效期間內,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二、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以前者;以108年1月1日起至有效期限屆至前之期間,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歡迎隨時撥接電話8354780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