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年徵收~8/31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本報訊】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其徵收所屬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民眾常於開徵期間收到稅單致電反應,新取得之土地僅持有幾個月,地價稅卻要負擔一年很不公平,能否按持有月份分攤繳納。

       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例如:陳先生於107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並辦理所有權登記,則陳先生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7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107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請求分攤繳納地價稅,惟該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應向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