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冬令季節已至,每年吹到3月的東北季風,限制各類型船隻出航作業,此時許多交通船、娛樂用船及漁船開始進行維修保養作業。依據過去案例,船舶維修及保養時偶有小規模燃油或機油外洩,雖然外洩量不多,但仍有環境污染之顧慮。加上海洋對於環境的永續發展重要性無可取代,海洋污染對於海洋生態的破壞不可輕忽,因此應採取適當措施預防海洋污染發生。
環保局指出,各目的用船業者及修造船業者,進行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作業時,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2條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
1.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2.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3.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於海洋。
環保局提醒,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2條規定者,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除此之外,修造船業者所使用之船用油漆應有環保標章,使用時需注意避免油漆流入海中,同時需維護廠區的週遭環境整潔,籲請修造船業者及各交通、娛樂、漁業目的用船業者勿存投機取巧心態以身試法,並應共同維護澎湖這片美麗的海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