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環保署呼籲地主與民眾應注意,做好土地善良管理人,於土地租約明訂權利義務,發現異常立即通報,可避免受土地污染連累。土地租約時地主與民眾應注意幾項事項:
一、租約中明訂權利義務:應在租約中明訂地主及其授權之人有權進入土地及廠房查看,承租人不得拒絕;承租人須載明其使用所租土地及廠房生產每日產生廢棄物數量及清除頻率,且不得只堆置而不定期清除處理,並不得自他處運入廢棄物堆置或棄置於其土地及廠房內。
二、定期巡查土地:經常自行或授權朋友前往所屬土地查看。如果土地或廠房未出租他人而為空地及空屋時,亦應經常自行或授權朋友前往查看。
三、發現異常應立即通報:對於承租人拒絕其進入查看,或其堆置物品無法辨識內容,或懷疑為廢棄物而不清除時,應即與環保單位聯繫,請求派員前往查看。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身為土地的使用人、管理人或地主就是「污染土地關係人」,負擔清理與整治受污染土地的連帶責任。環保局提醒,身為地主、租方或業者,應在租約中明訂地主及其授權人有權進入土地及廠房查看,承租人不得拒絕。對於承租人拒絕地主或授權人進入查看,或堆置物品無法辨識內容,甚至懷疑是廢棄物且又不清除時,應向澎湖縣環保局聯繫請求派員查看,以即時追查非法棄置人員,及早發現減少損失,攜手共同維護澎湖好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