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建造執照期限延長

  【本報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營建產業衝擊及考量澎湖縣為離島地區,島內缺工、缺料情形嚴重,營建工程無法於期限內完工,澎湖縣政府建設處依據建築法第53條暨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予以建築執照期限延長如下,並自112年8月23日起生效。

  一、建照執照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於有效期限內者(含原可展延1年工程期限),再順延工期1年。

  二、建照執照原已適用本府110年7月27日府建管字第11008478491號公告已順延1年者,得再順延工期1年,合計延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