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私法人購買許可制

  【本報訊】私法人購買許可制之「私法人」,係指依據私法設立之組織,包含所有社團法人(如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農會、工會等)及財團法人。今(112)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施行,增訂了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主要考量私法人原則上並無居住需求,惟近年來私法人購買住宅數量增加,為避免其短期買賣住宅炒作行為,影響國人居住權益,故修法予以管制。

  縣府財政處表示,私法人買受住宅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2類。其中「免經許可」取得等9種情形,包括供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AMC/台灣金聯、經紀業買受瑕疵物件、法院拍賣、文化資產、優先購買權、都市更新、危老重建,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而買受土地所有權人的住宅。

  另對於「需經許可」取得等6種情形,包括宿舍使用,不可超過員工人數;具規模的出租經營使用,持有同一使用執照內5戶以上;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使用;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共同使用;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危老;以及其他經內政部公告的用途,且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才可取得,並受到5年不得移轉等限制,縣府財政處提醒公司等私法人未來在規劃購買住宅時需注意相關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