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機動車輛噪音科技執法上路執行

  【本報訊】近年來民眾對於在路上呼嘯而過的車輛所帶來的行駛間噪音已經越來越有感了,不但擾民對於用路安全上也造成威脅,環保局為了取締車輛噪音,自111年5月起引進經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並經過噪音檢測認證的移動式聲音照相設備,以機動方式在縣道201、202、203、澎21、介壽路及新店路等路段執行聲音科技執法,針對高噪音車輛超標直接開罰,搭配經「三重認證」品管合格的取締設備以及「雙重把關」案件品保管控機制,高噪音車輛超標即拍即抓、無所遁形。

  109年12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及「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民眾在道路限速≤50km/h之路段管制標準為86分貝;50<限速≤70km/h之路段管制標準為90分貝。

  環保局將針對疑似違規車輛,將採取召回檢驗。若未進行檢驗或者未通過檢驗,根據噪音管制法,處以新台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的罰鍰,同時通知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者,則按次處罰。

  提醒各位駕駛人,應使用原廠排氣管並正常操作駕駛車輛,避免不當改裝及不當操駕產生高噪音的行為,以免違規受罰。

  民眾如有發現排氣管不當改裝,於道路上行駛影響安寧,可至環保署噪音車檢舉網站(https://noisecar.epa.gov.tw/public/home)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