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府養殖漁業放養申報~開始受理

  【本報訊】為使政府能有效掌握養殖生產動態和供制訂產銷政策依據,及作為天然災害發生時救助資格要件,請養殖漁民自即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至各鄉(市)公所辦理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

  一、申報對象: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權執照之養殖漁民、魚塭經營承租人。

  二、申報地點:養殖場所在地之鄉(市)公所。

  三、申報資料:

    (一) 陸上養殖︰1、申報書。2、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3、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二) 海上養殖︰1、申報書。2、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

  四、申報人需提供進苗證明、飼料購買單據、出貨單、水電費用單據等相關證明及紀錄;申報人經營水產養殖運作之相關證明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