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的預售屋換約轉售限制規定,將「不溯及」適用於施行日前已簽訂的契約,意指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轉售買賣契約給第三人,該限制規定將不適用施行日前已簽訂契約的買受人,所以之前簽約的買受人在施行日後還是可以將契約轉售;但之後接手購買契約的新買受人,則必須依法適用該限制規定,不得再為轉售。
依內政部表示,不溯及適用是基於「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及財產權保障的法理,考量目前預售屋市場仍存在有二至三年以前簽訂的契約,限制換約並非當年購屋人所能想像,如果全面適用於施行日前的契約,確實有違法律的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此外,預售屋的購屋人除投資客外,亦有自住者,其簽訂契約後仍可能因故(如調職,財務發生狀況)須轉售,如果驟然全面適用將可能影響其財產上的權利。
縣府財政處進一步表示,施行日後簽約之契約,都將會受到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管制,將使投資客沒有接手既有契約的誘因,自用購屋者將有較大的議價彈性。另外在不溯及既往的情況下,除外條款因素僅限縮在簽約後因真正重大經濟等變故致確實無力繳款等必要情形。本縣鄉親如有購買預售屋之需求規劃時,並請審慎評估各方面財務條件,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保障交易安全。鄉親民眾如有疑問亦可洽詢縣府財政處張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