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體恤納稅義務人,領有鄉市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納稅義務人,且房屋為其所有、無出租、無營業、設為戶籍地供本身實際居住使用者,依法得免徵房屋稅,在持續符合低收入戶住宅使用標準下,或前已申請核准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有案者,稅務局將主動審核續免房屋稅,免納稅義務人再提出申請。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體恤納稅義務人,領有鄉市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納稅義務人,且房屋為其所有、無出租、無營業、設為戶籍地供本身實際居住使用者,依法得免徵房屋稅,在持續符合低收入戶住宅使用標準下,或前已申請核准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有案者,稅務局將主動審核續免房屋稅,免納稅義務人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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