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跟蹤騷擾防制法自去(111)年6月1日正式上路,迄今已逾半年。據統計, 111年度全國各警察機關受理之跟蹤騷擾案件,最常見的三大樣態為通訊騷擾、盯梢尾隨及監視觀察,並以男性跟蹤騷擾女性為最大宗,其中家暴跟騷也占了不少的比例。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所定義之「跟蹤騷擾」,係指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通訊騷擾、盯梢尾隨、監視觀察、歧視貶義、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等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馬公分局長何明祥提醒,民眾若遇有跟騷案件,可先行錄音、錄影或截圖蒐證,以利還原現場狀況,並至警察機關報案,警方將以書面告誡即時約制加害人或協助聲請保護令,另依被害人意願提出跟蹤騷擾罪告訴部分進行調查,對於民眾權益,警方絕不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