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係為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主要針對公務機關具有裁量權限的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進行行為上的限制,其中包含遇到利害關係時應迴避、請託關說的禁止,以及禁止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等規定,並伴隨有嚴厲的罰則。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並使公務員能孰悉本法的規定,避免因不諳法令而違法受罰,縣府政風處於10月12日,邀請監察院具有多年利益衝突案件裁罰及審核實務經驗之劉維倫專員,講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暨實務」課程,縣長賴峰偉於致詞時特別強調身為公務員,絕對不能去拿不是自己的東西,並嚴正申明自己身為一縣之長亦確實以身作則,正所謂「子率以正,孰敢不正」。
本法中與民眾最有關係的,可謂是第14條的交易補助的例外放寬規定:當具有利益衝突時,本法原則禁止關係人接受補助及進行交易,僅於「特定條件」下可例外允許,然多數關係人除不諳本法外,亦常生不知本身屬關係人身分之情形,致申請補助或投標交易時漏未填寫身分揭露表而受裁罰,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漏未填寫身分揭露表將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不可謂不重。
期能藉由本次說明會有效減少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因不諳法規而遭受裁罰的數量,並增進民眾對於政府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