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作營業使用時~請申請使用變更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一旦租約終止不作營業使用時,請務必要求承租的營業人辦妥營利事業變更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後,再由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適用較低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減輕房屋稅額。

  稅務局說明,房屋是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房屋稅,目前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營業用則為3%。房屋出租原供營業使用,若租約到期或未作營業使用,營業人未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營業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將影響房屋收回自住後可享有之租稅優惠。例如房屋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時,就會因設有營業商號而不符規定,無法適用住家用稅率。

  此外,不論是買賣、贈與、繼承、申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移轉登記,欠繳的房屋稅未繳清前,均不得辨理建物移轉登記。

  稅務局說明,所稱欠稅應包括當期及以前各年期已核課的本稅、滯納金、罰鍰,及已核課、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的房屋稅。因此,即使每年5月房屋稅開徵期間,辦理之遺產繼承房屋查欠、信託房屋查欠或買賣、贈與移轉建物者,除應繳清以前年度欠稅外,當期的房屋稅雖尚未逾限繳迄日,也必須一併繳納,才算完成查欠程序,俾能繼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6及22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