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考試院與行政院於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於同年10月9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中新增「身心調適假」之規定,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
為照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之身心健康,其若有調適身心需要,得申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併入事假計算,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外,衛生福利部亦設有身心調適資源專區(https://gov.tw/vTk),供大家參考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