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採用信託方式管理名下不動產,可視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否同屬一人為準,區分為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如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因在信託前後享受信託財產利益的人都是委託人自己,所以只要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且同時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情況下,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時,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他益信託土地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提醒,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在簽訂買賣契約之日須設有戶籍登記,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0坪),才能享有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如對上開土地增值稅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