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防法修訂草案全文公佈,重要條款新增四個字。中共國防法(修訂草案)》10月21日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草案徵求意見的時間是在10月21日至11月19日。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據《新聞聯播》報導,上述會議審議了中共國務院、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國防法修訂草案的議案。受中共國務院、中共中央軍委委託,中共中央軍委委員、中共國務委員兼國防部部長魏鳳和作了說明。
如今,《中共國防法(修訂草案)》以及說明全文公佈。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其中,“發展利益”是新增內容。
20多年來世界戰略格局深刻演變
魏鳳和在說明中提到,現行國防法自1997年公佈施行以來,對於建設和鞏固國防、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世情國情黨情軍情發展變化,現行國防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代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新任務新要求,亟待修訂完善。”
在介紹背景時,魏鳳和提到,20多年來,世界戰略格局深刻演變,國際戰略競爭呈上升之勢,全球和地區性安全問題持續增多,武裝衝突和局部戰爭連續不斷,國際安全面臨的不穩定性不確定性更加突出。“我國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面臨的安全威脅和挑戰更趨多元複雜,對全面提升國防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對國防政策制度作出相應調整,為建設強大鞏固的現代國防,有效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提供法律依據。”
據介紹,中共國防法修訂工作正式啟動是在2019年1月。目前,修訂草案已經中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共中央軍委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增加軍委主席負責制的內容
據瞭解,現行中共國防法共12章70條。此次修訂共修改50條、增加6條、刪除3條,調整了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魏鳳和介紹,此次修訂,調整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
在第二章“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中,對中共國務院和中共中央軍委的部分國防職權作出相應調整;增加了軍委主席負責制的內容。修訂草案第14條明確,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行使八項職權:
其中,第七個職權是,“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民兵的建設和徵兵工作以及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的管理工作。”
現行法的規定是,“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民兵的建設和徵兵、預備役工作以及邊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修訂草案第15條明確,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其中,第三項和第六項增加了“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同時,“總部”改為了“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戰區”。與現行法相比,“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是新增內容。
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民兵
在第三章“武裝力量”中,增加新時代軍隊“四個戰略支撐”使命任務,調整充實了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民兵的具體任務。
修訂草案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民兵組成:
●現役部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按照規定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
●預備役部隊按照規定進行軍事訓練、執行防衛作戰任務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國家發佈動員令後,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轉為現役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擔負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賦予的其他任務
●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防衛作戰任務
軍旗、軍徽和武警旗、武警徽
修訂草案還明確,中共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實行文職人員制度,增加關於保護軍旗、軍徽和武警旗、武警徽的內容。
新增“太空、電磁、網路空間”
現行法第四章的名稱是“邊防、海防和空防”,修訂草案的第四章是“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
魏鳳和提到,著眼新型安全領域活動和利益的防衛需要,將傳統邊海空防拓展至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明確太空、電磁、網路空間等重大安全領域防衛政策,為相關領域防衛力量建設提供法律依據。
修訂草案新增規定,國家採取必要的措施,維護包括太空、電磁、網路空間在內的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防衛工作。
公職人員模範帶頭參加國防教育
此外,修訂草案增加公職人員模範帶頭參加國防教育等內容,明確普通高校和高中學生軍訓制度。
修訂草案明確: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或者在有關課程中增加國防教育的內容。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公職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國防教育,提升國防素養,發揮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模範帶頭作用。
新增“發展利益”
現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修訂草案對此有修改。
修訂草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其中,“發展利益”是新增內容。
在“軍人的義務和權益”章節,修訂草案明確,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忠於中國共產黨,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其中,“忠於中國共產黨”是新增內容。修訂草案還新增規定,國家建立軍人功勳榮譽表彰制度。
參與全球安全治理
在“對外軍事關係”章節,修訂草案新增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循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運用武裝力量,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機構和設施的安全,維護國家海外利益;參加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聯演聯訓、打擊恐怖主義等活動。
此外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援國際社會採取的有利於維護世界和地區和平、安全、穩定的與軍事有關的活動,參與全球安全治理,支持國際社會為公正合理地解決國際爭端以及國際軍備控制、裁軍和防擴散所做的努力,參與安全領域多邊對話談判,推動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國際規則。
其中,“參與全球安全治理”“參與安全領域多邊對話談判”“推動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國際規則”等是新增內容。
資料來源/中國全國人大官網、央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