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臺灣能容許「迫害人權」與「侵犯隱私」!?

  黃暐瀚/僅僅「懷疑」,就可先進行全面監控2個月後,再去申請許可!?一紙草案,公告5天成立!?那豈不比威權時代的「警總」還要警總了嗎?等於是「看誰不順眼,就可以先執行監控59天再說」,再慢慢從監控內容裡去找出任何可供「構陷入罪」的細節來「製造罪犯」……?
  如果這一輪59天,沒有任何不法足以提出聲請許可,那就休息一天後,繼續再下一輪的 “自由監控” 59天……只要不超過2個月,就都不算「侵害人權」了?是這樣的嗎?
  那還需要「通訊保護法」嗎?擬訂出這種可無端全面性監聽、監視、定位、影音蒐錄的「政治偵防」動作,形成了「毫無監督機制」的有權無責法案,恐怕連《憲法》也管不到這一條 “科技偵查法” 了吧?!「民主臺灣」,可以容許「侵害人權」、「侵犯隱私」、「迫害言論自由」到這種地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