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正式生效~危害國安最高判無期,終身監禁

  新華社6月30日深夜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這部法律共6章,66條,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這6章分別是:

  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罪行和犯罪/案件許可,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附則/6月30日,香港特區政府網站發布新聞公報,表示“香港國安法”即日晚上11時正式生效。犯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無期。在“罪行和犯罪”章節,共規定了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其他規定。
  其一,分裂國家罪。法律第20條規定,任何人的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下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更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法規;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最高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判無期!

  再來看顛覆國家國家政權罪,法律第22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製度;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編制的;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無法正常運作。

  犯前款罪,對最高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恐怖活動罪,最高判無期!

  在“恐怖活動罪”的條文中,法律明確:為實現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體制,組織,計劃,實施,參與實施或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導致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放毒害性,輻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破壞,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所有權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遭受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稱為金。

  法律還規定,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犯罪,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兼有金或沒收財產;其他姿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兼有金。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動員實施恐怖活動,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與金或沒收財產;其他辦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傑出金。

  勾結外國勢力,最高判無期!在“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方面,法律也進行了規定。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的;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持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國防部長,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預防,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製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疏水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法規定的“無期徒刑”指“終身監禁”法律第64條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本法時,本法規定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和“罰金”分別指“監禁”“終身監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票據”。

  在效力範圍上,法律第36條明確,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域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域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域犯罪。”政知君注意到,法律第42條還提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法律明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指標,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補充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依法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法律第55條提到,有以下事實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根據本法第55條規定的關於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時機,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