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修法宜審慎

 日前第14屆同志大遊行公開倡導同志婚姻。以民進黨為主的朝野立委已展開連署,擬修改《民法》第972條,將「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改為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給予同志基本權,徹底改變中華傳統婚姻由一夫一妻所建構的婚姻、家庭與倫理,這個問題觸及政治、經濟、法律、宗教、教育等領域,以及民眾的價值觀與生活習慣,因正反意見複雜,實不宜貿然實施。

 原因如下:

 一,本案屬國家重要法案,理應舉行公投來決定。現在不但未有充分的正反方公開辯論,政府未與人民展開全面溝通,程序有所不足,且執政黨即將利用其國會多數修改《民法》,不無可能引發另一個對立與抗爭運動。

 二、要審慎評估後果:同志婚姻合法即以公權力介入並肯定同性關係,之後LGBTI、男同志、女同志、雙性戀、跨性別、改變性別和雙性人亦將一一合法化,違反公序良俗,恐造成同性戀人數倍增,社會問題更加複雜。

 三、天生有同性戀傾向者只是台灣的少數,為少數人立一個全民通用的法律豈不違反多數人的意願。

 四、自從2001年荷蘭同性婚姻合法化以來,已有20多個國家跟進,但仍有不少國家堅持反對,如以穆斯林為主要人口的國家對於同性之性行為有的稍寬,有的則用法律處罰,有的則會被處死刑。同婚是否為基本人權及符合平等權力的原則,不同立場的人士各持不同的觀點,人權或平權無法成為支持同婚的有力理據,婚姻是制度,而同婚是項選擇,不應強制合一,混為一談。

 五、同志的權益理應受到保障,但考慮到孩童的人權與利益,實不宜收養或進行人工生殖。目前已通過法制化的國家在法律上的名稱或權益亦不盡相同,有的不稱做婚姻,但擁有婚姻實質相等或一部分權利義務的同性民事結合制度或生活伴侶制度。因此建議可建立類似「同志伴侶法」,以解決如醫療簽字、財產權等實質問題。

 台灣沒有必要成為同婚的先驅,推動修法的立委及官員們要為此項改變的不良後果負起最大的歷史責任。

(作者為天主教博愛基金會董事長/陳振貴)